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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国土资源局:违规销售矿产品由谁处罚?

2009-06-18 18:32:37 来源: 国土资源网 点击:  跟贴  条 我要投稿

核心提示: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案  情


     2008年3月,ZZ矿业公司依法取得了A市B镇的一处锑矿的采矿权,但其开采出的锑矿产品却销售给个体户唐某,而未向国务院规定的指定单位销售。经查该公司共非法销售锑矿产品30吨,经权威部门鉴定,该锑矿产品金属量为32%(32个品位),平均售价26000元/金属吨,共计获得销售收入249600元。其间,A市国土资源局曾多次下发通知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非法销售锑矿产品的行为,但其拒不履行。

     A市国土资源局认为,ZZ公司将锑矿产品销售给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向非指定单位销售的违法事实,遂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49600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

    ZZ公司认为,自己是合法的采矿权人,依法享有在该矿区内开采锑矿资源和获得所开采出的锑矿产品的权利,如何销售矿产品是公司内部的经营问题,其行为没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A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错误。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国土资源局对公司向非指定单位销售锑矿产品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但其无权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故作出了“撤销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评  析


    采矿权人在其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具有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并通过销售矿产品来获取收益,但其收益只能在法律法规的准许范围内通过正当的销售方式来实现。本案中,该公司所开采的锑矿产品不是一般的矿种,而是:本文共2页点下面数字页码或下一页翻页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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