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所明确规定的特定矿种,对锑矿产品的开采、选冶、加工到市场销售、出口等各个环节,国家都有严格的规定。《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锑矿产品及其冶炼产品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收购单位,实行统一收购。另外,《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中也规定,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为此,ZZ公司将锑矿产品销售给唐某的行为,已属典型的向非指定单位销售矿产品的行为,应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但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是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A市国土资源局对非法销售锑矿产品的违法行为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所以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作者单位:湖南省武冈市国土资源局)